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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活安寧入隱私權 人格權編草案對隱私定義再做完善
民法典人格權編中的隱私定義擬再次完善。12月23日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(草案)》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,這是合并后的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。其中,人格權編草案對隱私定義再做完善,增加“維護私人生活安寧”內容。
人格權編草案審議中,如何界定隱私的概念成為爭論焦點。草案二審稿將隱私規定為“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間、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等”。對此,有關方面建議進一步研究修改,突出“不愿意為他人知曉”這一特點,并對在賓館房間私裝攝像頭進行偷拍、侵害公民隱私權的行為作出針對性規定。
草案三審稿采納上述意見,將隱私的定義修改為“自然人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、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等”;并增加規定,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搜查、進入、窺視、拍攝他人的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。
對此,有的常委委員、單位和專家學者提出,維護私人生活安寧、排除他人非法侵擾是隱私權的一項重要內容,建議在隱私的定義中增加這一內容。
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,建議采納這一意見,將隱私的定義修改: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、私密活動、私密信息。